各有关医疗机构:
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和第3号令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转发给你们,请悉知。
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.docx
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.docx